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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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256號原告 藍建嵐
陳泳伸 闕秋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帥孝 律師上列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多柏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原告藍建嵐新臺幣(下同)819,759元(含未休特別休假工資109,250元、資遣費710,509元)、原告陳泳伸244,974元(含未休特別休假工資27,993元、資遣費216,981元)、原告闕秋玉227,297元(含未休特別休假工資4,335元、資遣費176,521元、工資46,441元)及其利息,訴訟標的金額合計1,292,03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3,870元,惟得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故應先徵收4,62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4,62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張婕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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