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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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265號原告 何福功 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當事人
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並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國防部於民國109年4月17日發函調降
退休俸及優存,等同短發原告依法應得之退休俸金,違背兩造間之合法契約等語,聲明請求被告國防部、輔導會賠償短發之退休俸金差額,然未具體表明請求之金額,致無從認定訴訟標的之金額及應徵收之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請求賠償之金額,並按該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另請補正被告「輔導會」之完整名稱,並表明原告依何法律取得退休俸金,以及兩造間之「合法契約」所指為何。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