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8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8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8211號債權人 楊耀洲 原名: 楊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簡兆熙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按監獄並非住所,請表明債務人住居所,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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