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56號原告 黃金葉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 律師被告 李傳章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即以原告主張代物清償消滅借貸關係之消費借貸金額為原告可得受訴訟利益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書記官伍正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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