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重訴字第四二號
原告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以經
送達代收人: 莊崇銘 住台北縣○○鎮○○路○○○號被告丙○○住台北縣○○鎮○○○路○段○○○號
庚○○住台北縣○○鎮○○路○○號己○○住同戊○○住同乙○○住同丁○○住同甲○○住同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由原告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蔡文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黃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