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96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啓仁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宏東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年度偵字第245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啓仁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拾貳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事實
一、林啓仁知悉 甲基安非他 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及販賣,竟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持用其三星牌手機(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以臉書訊息與 翁祥寓 聯繫毒品交易事宜,並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價格販賣如附表所示數量之毒品予翁祥寓12次。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林啓仁自白不諱,核與證人翁祥寓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相符,並有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查報告、被告與翁祥寓臉書對話紀錄、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函暨IP歷程、會員申請資料各1份、被告臉書翻拍照片6張附卷可稽,復有上開手機1支扣案可佐,堪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又被告於羈押訊問時自承販賣毒品獲利大約新臺幣(下同)100至200元乙情,可見其主觀上有營利之意圖甚明。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販賣前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1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甫於民國105年3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除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外,皆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罪(見他字卷第250至252頁、本院訴字卷第59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先加後減之。至辯護人雖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惟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本件被告各次販賣毒品對象雖屬同一,且販賣價格、毒品數量均不高,惟其於短短1個半月之期間內,販賣毒品次數即達12次,其犯罪情狀在客觀上並無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特別情形,難認有何情堪憫恕之情事,情節更非屬輕微,是辯護人此部分請求,尚屬無據。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正當賺取財物,竟以販賣毒品牟利,無視政府禁制毒品之決心,而為上開犯行,實屬不該,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其犯罪動機、情節、所生危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消防工程小包,每月收入4、5萬元之經濟狀況、育有3子,最年幼為19歲之生活狀況、所獲利益及檢察官求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三、扣案上開手機1支,為被告犯本件販賣毒品罪所用之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沒收之。至附表編號1至12價格欄所示之物,核屬被告各次販賣毒品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耿誠提起公訴,檢察官郭逵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陳正偉
法官孫少輔法官陳志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李振臺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毒品數量│價格(新臺幣)│主文│├──┼──────┼─────┼─────┼───────┼───────────┤│1│107年3月3│新北市三重│第二級毒品│1000元│林啓仁販賣第二級毒品,│││日下午11時○○○區○○○路│甲基安非他││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分許│98號│命0.5公克││月。扣案手機壹支(內含│││││││門號000000000│││││││三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107年3月5│新北市三重│第二級毒品│折合1000元之星│林啓仁販賣第二級毒品,│││日下午11時○○○區○○○路│甲基安非他│城幣20萬分│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分許│74號 萊爾富 │命1公克││月。扣案手機壹支(內含││││便利商店旁│││門號000000000││││巷子內│││三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星城幣20│││││││萬分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107年3月6│新北市三重│第二級毒品│1000元│林啓仁販賣第二級毒品,│││日下午6時○○○區○○○路│甲基安非他││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分許│74號萊爾富│命0.5公克││月。扣案手機壹支(內含││││便利商店旁│││門號000000000││││巷子內│││三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107年3月8│新北市三重│第二級毒品│1000元│林啓仁販賣第二級毒品,│││下午8時5○○○區○○○路│甲基安非他││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許│34號自助洗│命0.5公克││月。扣案手機壹支(內含││││衣店前│││門號000000000│││││││三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107年3月10│新北市三重│第二級毒品│以星城幣14萬分│林啓仁販賣第二級毒品,│││日凌晨0時○○○區○○○路│甲基安非他│折合新臺幣1000│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分許│74號萊爾富│命0.5公克│元│月。扣案手機壹支(內含││││便利商店旁│││門號000000000││││巷子內│││三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星城幣14│││││││萬分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107年3月22│新北市三重│第二級毒品│以星城幣16萬分│林啓仁販賣第二級毒品,│││日凌晨0時○○○區○○○路│甲基安非他│折合新臺幣1000│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分許│74號萊爾富│命1公克│元│月。扣案手機壹支(內含││││便利商店旁│││門號000000000││││巷子內│││三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星城幣16│││││││萬分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107年3月23│新北市三重│第二級毒品│1000元│林啓仁販賣第二級毒品,│││日凌晨2○○○區○○○路│甲基安非他││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分許│74號萊爾富│命0.5公克││月。扣案手機壹支(內含││││便利商店旁│││門號000000000││││巷子內│││三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8│107年4月3日│新北市三重│第二級毒品│1000元│林啓仁販賣第二級毒品,│││下午8時1○○○區○○○路│甲基安非他││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許│74號萊爾富│命0.5公克││月。扣案手機壹支(內含││││便利商店旁│││門號000000000││││巷子內│││三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9│107年4月4│新北市三重│第二級毒品│1500元│林啓仁販賣第二級毒品,│││日下午8時○○○區○○○路│甲基安非他││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分許│74號萊爾富│命1公克││月。扣案手機壹支(內含││││便利商店旁│││門號000000000││││巷子內│││三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107年4月8│新北市三重│第二級毒品│1500元│林啓仁販賣第二級毒品,│││日下午6時○○○區○○○路│甲基安非他││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分許│48號前│命1公克││月。扣案手機壹支(內含│││││││門號000000000│││││││三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107年4月10│新北市三重│第二級毒品│以星城幣29萬分│林啓仁販賣第二級毒品,│││日下午10時○○○區○○○路│甲基安非他│折合新臺幣1000│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分許│74號萊爾富│命0.5公克│元│月。扣案手機壹支(內含││││便利商店旁│││門號000000000││││巷子內│││三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星城幣29│││││││萬分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2│107年4月12│新北市三重│第二級毒品│1500元│林啓仁販賣第二級毒品,│││日下午6時○○○區○○○路│甲基安非他││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分許│74號萊爾富│命1公克││月。扣案手機壹支(內含││││便利商店旁│││門號000000000││││巷子內│││三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