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勞上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勞上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上字第113號上訴人叮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聖芝 訴訟代理人 張至剛 律師被上訴人 柯家濠 訴訟代理人 蔡宗隆 律師複代理人 林明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續行準備程序,並試行和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鍾素鳳
法官陳心婷法官郭俊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書記官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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