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34號聲請人 張嘉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宏醫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12年度上字第371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宏醫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10年度救字第96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已據本院調閱上開案卷查明無訛。聲請人就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之新北地院110年度訴字第136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開准許訴訟救助之裁定,於上訴亦有效力,聲請人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核無必要,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婷玉
法官曾明玉法官毛彥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書記官陳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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