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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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家繼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41號上訴人即原告甲○○
乙○○被上訴人即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聲明不服提起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7,2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4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羅詩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書記官古罄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