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司全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全字第15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張家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理由欄二第1行至第5行中關於「緣債務人於民國92年9月間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約定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詎債務人自信用卡發卡起迄今,尚積欠信用卡簽帳款新臺幣(下同)104,062元未償。」之記載,應更正為「緣債務人於民國92年9月間向債權人申請台新銀行現金卡信用貸款,依約債務人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度之現金,被告應於每月之繳款截止日依約繳納每月應還之金額。詎債務人截至111年8月22日止,消費記帳尚餘新臺幣(下同)104,062元未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其正本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