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小字第1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基小字第1413號上訴人即被告 藍彩鳳
藍寶彩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藍啟明 間因107年度基小字第1413號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1,1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書記官王月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