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抗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86號抗告人 劉永權 訴訟代理人 王世宗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林敏榮 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111年度上更一字第4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本件抗告人以:伊對相對人 李世光 之被繼承人 李春雄 (於民國000年0月00日死亡)有新臺幣400萬元本息、違約金之普通債權,對李春雄所遺、由李世光繼承如第一審判決附表(下稱附表)所示土地聲請強制執行,然因土地上設定如該附表編號1、2、3、4、5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依序稱甲、乙、丙、丁、戊抵押權),執行法院認無拍賣實益為由,提起訴訟,列桃園市蘆竹區農會(下稱蘆竹農會)、 郭春銀 及相對人林敏榮、 林茂楠 、 賴美珠 、 蘇煒熹 、 賴政忠 、 賴煒華 、 傅正雄 、 陳俊秀 、 彭紹文 、 黃永財 、 蘇健興 、 黃進成 (下合稱林敏榮等12人)、 翁瑞臨 、 陳文財 、 陳允文 、李世光為被告,聲明請求㈠確認甲抵押權不存在,抵押權人蘆竹農會應就甲抵押權設定登記辦理塗銷登記,確認蘆竹農會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2年度促字第2755號支付命令所換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下稱苗栗地院)91執地5281號債權憑證所示債權,對李世光繼承李春雄如第一審判決附表編號1所示不動產之請求權不存在;㈡確認乙抵押權不存在,翁瑞臨應就該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與林敏榮等12人就乙抵押權設定登記辦理塗銷登記;㈢確認丙抵押權不存在,陳文財應就丙抵押權設定登記辦理塗銷登記;㈣確認丁抵押權不存在,郭春銀應就丁抵押權設定登記辦理塗銷登記;㈤確認戊抵押權不存在,陳允文應就戊抵押權設定登記辦理塗銷登記,確認苗栗地院87年度票字第130號本票裁定所換發債權憑證所示債權,對李世光繼承李春雄財產之請求權不存在。案經第一審為抗告人全部敗訴之判決,抗告人提起上訴,經原法院109年度上字第372號判決駁回後,抗告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再經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959號判決將關於駁回上訴人上開㈠、㈣之上訴廢棄,發回原法院;抗告人其他上訴駁回。抗告人於原法院更一審審理程序,仍將業經本院判決駁回確定之㈡、㈢、㈤(如原裁定附件所示)列為上訴聲明,原法院因以該部分上訴並非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抗告論旨,執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陳靜芬法官蔡孟珊法官藍雅清法官林金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高俊雄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