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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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重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6號上訴人即被告 馬瑞駿 上訴人即被告 林芳明 被上訴人即原告 何達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動產等事件,上訴人馬瑞駿、林芳明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0年度重訴字第8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本件上訴人馬瑞駿、林芳明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馬瑞駿、林芳明業於102年2月4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吳森豐法官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書記官蔡振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