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簡補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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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332號

原告 薛貴花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 律師

蔡長勛 律師

被告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

法定代理人 陳聰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裁定如下: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未定期間者,動產以2個月租金之總額為準,不動產以2期租金之總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就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租賃關係存在【年租金新臺幣(下同)5498元,分12個月按月繳納458元,本院卷第27頁】。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2期(即2個月)租金總額為準。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16元(計算式:458元×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8月日

書記官于子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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