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訴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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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交訴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交訴字第17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龔育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偵字第9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龔育玟被訴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龔育玟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肇事逃逸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陳盈吉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書記官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