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0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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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金上訴字第10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010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敬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王敬棠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0日辯論終結後,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同年月28日,就被告對告訴人曹俊達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等罪部分(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8部分),以109年度偵字第310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移送併辦審理;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同年6月5日,就被告對告訴人吳佳芸、張智鈞、 吳羿輝 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等罪部分(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3部分),以109年度偵字第1107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移送併辦審理。而上述移送併辦部分,就曹俊達被騙遭被告領取之金額已有擴張,相關證據資料亦已超出原審審理範圍,尚有應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9年6月18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23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兼受命法官陳宏卿
法官楊文廣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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