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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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88號聲請人陳營官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淑娟間因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597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另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派員調查之必要(最高法院26年滬抗字第34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損害賠償事件,茲因聲請人生活困難,目前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本件訴訟證據確實,非相對人所能否認,聲請人必有勝訴之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惟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揆諸首揭說明,即與聲請訴訟救助之要件尚有未合,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劉坤典法官蘇芹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書記官陳韋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