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保險上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保險上字第23號上訴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 律師複代理人 程才芳 律師被上訴人 蕭許紅襖
蕭惠如 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守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12月4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陶亞琴法官周玫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