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573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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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57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65735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務人 李珮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伍萬柒仟伍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名「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因合併,奉准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於民國94年10月21日,向債權人貸款新臺幣3,900,000元整,並簽訂「借款約定書」乙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957,506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
(三)依借款約定書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自民國101年11月23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迭經債權人催討未果,債務人自應負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6573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珮慈│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25%│││159171││1月23日起│││││5元│││││├──┼───┼─────┼──────┼──────┼───────┤│002│新臺幣│李珮慈│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97%│││86176││1月23日起│││││元│││││├──┼───┼─────┼──────┼──────┼───────┤│003│新臺幣│李珮慈│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97%│││127961││1月23日起│││││5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珮慈│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59171││2月2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5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李珮慈│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6176││2月2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李珮慈│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27961││2月2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5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