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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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587號原告 黃郁芙 被告 楊繼江 年籍住址不詳
何雪華 年籍住址不詳 何弘一 年籍住址不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書記官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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