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4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4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643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林真吟 債務人 張仙慧 債務人張承即 張峰 銘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王莉貞
一、債務人張承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張峰銘 之遺產範圍內與張仙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玖仟貳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726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仙慧、張│自民國109年│至民國109年│年息0.9%│││89228元│承即張峰│7月1日起│12月23日止│││││銘之繼承人├──────┼──────┼───────┤││││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1.9%│││││12月24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仙慧、張│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9228元│承即張峰│8月2日起││內者,按上開利││││銘之繼承人│││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