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5年抗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36號抗告人 陳俊君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陳美伶 等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事聲字第1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裁定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賴淳良
法官黃玉清法官林慧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書記官溫尹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