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820號上訴人即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倪治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聯盛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彭柏勳 、 吳俊賢 、 張愛莉 、 楊書涵 、 李川香 、 徐原城 (原名 徐園程 )間因本院一○五年度重訴字第八二○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伍佰柒拾壹萬零肆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貳萬伍仟伍佰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