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壢簡字第3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壢簡字第3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壢簡字第36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國民被告甲○○
國民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66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共同對於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對於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科罰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乙○○、甲○○2人於96年5月10日前某日,共同基於犯建築法第九十五條違法重建之犯意聯絡,在法定預留空地之原處重行搭建建築並重新安裝窗戶,違反規定而重建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聲請書)。
二、核被告乙○○、甲○○所為,均係犯建築法第95條之違法重建罪。又被告乙○○、甲○○2人間就上開犯行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乙○○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科刑紀錄,於91年7月9日假釋出監,並於同年11月
2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按,5年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分別審酌被告前經桃園縣政府工務局強制拆除違建後,仍蓄意於原址重建,無視於法禁,要無可取,又在法定預留空地之原處重行搭建建築,違反規定而重建,影響附近住家消防安全,被告乙○○有上述前科紀錄,而被告甲○○則前無任何前科,品行尚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份在卷可稽,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及被告2人犯罪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均佳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拘役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末查,被告甲○○前未曾受任何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甲○○前案紀錄表各一紙附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偵審及科刑教訓,自當知所惕勉而無虞再犯,本院綜核各情認上開有期徒刑之宣告,已足策其自新,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依法諭知緩刑2年,用啟向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附本件論罪科刑之主要法條:
建築法第95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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