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1296號債權人新潤青峰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德懿 債務人 蘇玫瑛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蘇玫瑛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債務人為門牌新北市○○區○○○街0號1樓建物區分所有權人之建物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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