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543號反訴原告即被告金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錦堂 訴訟代理人 呂文正 律師複代理人 蔣子嫣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英倫大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莊惠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書記官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