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672號上訴人 郭憶憬 被上訴人 郭宏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71萬0,980元(計算式:房屋面積91.50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交易價額8萬4,273元,元以下四拾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6,1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書記官王元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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