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643號被告即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繳交之保證金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即具保人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3月31日,指定以新臺幣30,000元具保,並由其繳納該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嗣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惟被告未到庭。復經本院囑警拘提被告,亦未能拘提到案,此有送達證書3紙,拘票、報告書各2紙在卷可稽。是被告顯已逃匿,爰將其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予以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王雅苑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秋萍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