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578號原告 廖裕田
廖陳美足 被告和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雅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9年8月26日以109年度補字第183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業於109年9月1日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金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書記官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