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1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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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163號原告寶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國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烱烈 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書記官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