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194號原告 李夏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 蒲俊良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書記官劉子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