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162號原告羅達順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氏 雪娥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聲明欄記載為新臺幣(下同)61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
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書記官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