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陳錫珠
昝治雯 昝治綱 被告 張介山
晏通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葉仲于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 律師
黃俊達 律師 粘怡華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王麗芳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書記官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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