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博光選任辯護人陳昆明律師被告劉淑敏選任辯護人 周金城 律師被告 詹長錦 選任辯護人 鄒志鴻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黎惠萍
法官蘇琬能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映羽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