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壢秩字第375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被移送人 甲○○
51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7
年9月9日以楊警分刑字第097802785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捌仟
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97年7月18日0時許。
(二)地點:桃園縣○○鎮○○街○○○巷○○號住所內。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愷他命。
二、上開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資證明: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中之自白。
(二)經警於同日凌晨1時許,○○○鎮○○街○○○巷執行路檢勤
務時查獲。
(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年8月11日濫用藥物尿液檢
驗報告1件。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瑋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