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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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附民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432號原告BT000-A11001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BT000-A110011(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BT000-A110010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告李○○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侵上訴字第118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黃美文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1年7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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