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6號原告 李美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志強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七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依原告110.2.14狀稱請求被告給付5年共計新台幣(下同)90萬元加21個月計新台幣10萬5000元,以上合計100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999元,原告應於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