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家上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上字第182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施宇聲 訴訟代理人 王鴻珣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吳玥瑩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0樓訴訟代理人 賴芳玉 律師
施雅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8月16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賴劍毅
法官洪純莉法官陳君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書記官郭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