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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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37號原告雙齊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承昌 訴訟代理人 盧志科 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查原告係於民國109年4月20日,因買賣受讓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買賣價金新臺幣6,612,000元乙情,有土地登記謄本、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列印結果在卷可稽,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1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53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39,115元,應補繳27,4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1日內,補正下列資料到院:原告應提出系爭土地全體共有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共有人已死亡,應提出其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向其死亡時戶籍地法院查詢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並製作繼承系統表,審酌撤回對死者之訴,追加未拋棄繼承之繼承人為被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書記官黃明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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