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簡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然侮辱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簡字第587號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黃紹紘法官林庚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