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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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4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施添寶
法官紀文惠法官吳俊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俊源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