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破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破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破更一字第2號聲請人永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 盧立仁 律師上列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甲○○破產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甲○○之債務人清冊(含債務人姓名、住址、債務種類及金額)。
二、甲○○之債權人清冊(含住址)及債權金額。
三、甲○○之剩餘資產明細及價額。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宏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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