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23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2310號
原   告  蘇宏德
被   告  黃福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無因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民法第172條、第176條及第177條無
因管理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元報酬(見
本院卷第7頁)。經查,被告住所地在桃園市○○區○○○
路○○○號,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5頁),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管轄。而兩造間復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
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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