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87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876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9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98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錢進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及提出足資釋明聲請人因相對人之行為受有何具體損害之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