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6號原告 陳惠鈴
林志錦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 李志榮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等主張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
二、原告等應具狀記載本件事實及理由(包括請求權基礎),及說明請求80萬元係包括哪些項目之損害賠償、各項金額及計算之標準及依據(並載明計算式),並提出所主張金額之憑證(證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俊偉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書記官蔡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