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4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14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法定代理人 林寶惜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雲平 (YUNPINGWANGAKAALANWANG)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伍萬壹仟壹佰陸拾元玖分,折算約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肆仟玖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損害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