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63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必須具備之程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95年度補字第162號民事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於民國95年7月10日送達,而至今尚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各1份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紙附卷為憑。故其起訴不合法定程序,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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