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易字第13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45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並己與被害人家屬達成民事和解,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夏金郎
法官黃義成法官盧鳳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書記官李彩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