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69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碧娟律師被告乙○○
樓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張道周法官鄧晴馨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