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9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9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996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蔡碧仲 律師被告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5年度訴字第9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迭經檢、審程序已供述綦詳,足供認事用法,已無羈押之必要,被告羈押至今已數月有餘,且患有心臟病在身,懇請鈞院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1級毒品罪、同條例第2項販賣第2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8條第1項轉讓第1級毒品罪,其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95年2月22日裁定應予執行羈押,並分別於同年5月22日、同年7月22日裁定延長羈押2月。
三、聲請人雖以上開事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被告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此項應予羈押之原因,至今依然存在,復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又臺灣嘉義看守所95年7月3日嘉所衛字第950002356號函略以:被告在所內不時抱怨有頭暈、失眠等症狀,屬於焦慮、憂鬱等病情,須在所內觀察一段時間,而被告供稱未曾在外面接受過任何檢驗及身體檢查,所以無法得知進一步之身體狀況等語,此有上開函附收容人病況說明書1份附卷可憑,足認被告雖有上揭疾病,但目前治療控制中,尚難認該病症有立即危險須保外就醫之情事。至聲請人其餘聲請理由,經核均與前揭本院羈押之理由無涉。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陳仁智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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